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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盟

 

 

 

 

 

 

 

联盟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深圳质量创新技术联盟(以下简称联盟)项目成果运用的引导、保障和激励作用,促进质量创新,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相关的知识权益和经济权益,根据联盟章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联盟运行模式特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指所有联盟成员共同拥有(或部分联盟成员共同拥有)的著作权、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等。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作为联盟《项目合作协议》的必要补充,适用于联盟成员在联盟知识产权的共同创造、以任何方式自用或与他人合作应用、保护、管理过程中的有关活动。

第四条 知识产权管理遵循依法保护、激励创新、科学管理、有效运用的原则。

 

第二章 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五条  据《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参与项目合作研发各单位意向明确后应协商签署《项目合作协议》,包含制定项目的三方权责、经费使用与分成比例、知识产权归属、使 用以及推广应用时的利益分配规则等。《项目合作协议》中应明确项目知识产权在联盟内的分享程度(区分普通或核心知识产权),该《项目合作协议》应在秘书处 备案。

第六条 联盟内知识产权包括项目合作研发过程中各自投入的专利权、著作权、技术能力等,以及项目最终的研发成果。

第七条 关于联盟内知识产权分享程度是无偿分享或优惠购买,由知识产权拥有单位与联盟协商决定,并在《项目合作协议》中体现。联盟将对知识产权类型进行分类整理,列明无偿分享与优惠购买项目目录,并向联盟会员公布。

 

第三章 知识产权的使用

第八条 对于联盟内研发项目产生的普通知识产权,《项目合作协议》里应明确可以在本单位及联盟其它会员单位中无偿使用,该使用权指将本项目开发的技术成果或产品应用于本单位的生产、工业和设备使用中。

第九条 对于联盟内研发项目产生的核心知识产权,《项目合作协议》里应明确向联盟成员推广时采取优惠购买方式,具体价格针对不同知识产权由产权拥有方和联盟协商确定。

第十条 对于联盟内合作产生的知识产权,经联盟和产权拥有方研究认为有必要向联盟成员外的其它企业辐射和推广时,合作各方可视情况采取有偿或无偿转让方式。

 

第四章 联盟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

第十一条 联盟会员均有保护联盟知识产权的义务,《项目合作协议》中须体现保密原则。对联盟项目研发过程中产生的技术成果,须经合作各方协商同意方可在联盟内分享,并由联盟及研发方共同认定后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第十二条 当联盟内某一会员单位退出联盟时,该单位将自动放弃与联盟的缔约关系,也不再享受其在联盟内对归属联盟知识产权的共享权利,但仍负有必要的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对于知识产权的转让,知识产权出让方须告知联盟,由联盟与知识产权受让方协调决定此项知识产权的分享原则,以免产生法律纠纷。

第十四条 关于知识产权管理相关条款的修改,由联盟会员提出并经联盟理事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联盟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凡是涉及知识产权的争议,由秘书处协调处理,协调不成遵循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联盟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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