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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盟

 

 

 

 

 

 

 

联盟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体现开放、聚智、共赢的价值理念,规范深圳质量创新技术联盟(以下简称联盟)项目管理,建立和完善项目管理机制,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实施成效,促进 联盟成员整合资源、协同创新、转化成果,加快合作项目标准化、产业化、商业价值转化,根据联盟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联盟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联盟及本行业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联盟成员单位经费安排或以政府政策引导、社会资金支持,由联盟秘书处组织,具备条件的成员组建项目工作组,在一定时限内进行的课题研发和成果推广活动。

第三条 项目管理遵循依法管理、明确职责、宽进严出、公平公正、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登记备案

第四条 联盟会员申请与联盟合作项目研发,项目申请人可根据自身需求填写《项目需求登记表》,将《项目需求登记表》电子文档或纸制档报联盟秘书处,由秘书处进行初审。

第五条 项目需求申请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二)能够为提出单位带来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项目具有成果推广价值和课题提升潜力;

(四)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或合作方约定期限。

第六条 秘书处根据需要组织联盟相关专家进行项目审查,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条件审核,秘书处对通过审核的项目进行登记备案立项,纳入《项目登记目录》,经联盟理事会审批后,向联盟全体成员发布。

 

第三章 合作研发推广

第七条 按照整合资源、协同创新的原则,秘书处对备案立项项目从所涉及的主体、要素及领域出发,按需求方、研发方和支持方三方协作方式选定相关专家并进行登记,召开项目研讨会,明确与项目申请人联合组建项目工作组。

第八条 项目工作组组建后十天内,项目申请人应牵头制定《项目计划任务书》报秘书处备案,作为立项项目凭证以及项目鉴定产生效益后权利分配依据。

第九条 项目合作方开展课题研发和成果推广过程中,合作各方研发费用原则上各自承担或协商承担。

第十条 若在项目合作过程中出现需求方、研发方、支持方中某一方因企业破产、市场变化、项目落标和政策调整等客观因素造成项目终止,项目申请人应当向联盟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经秘书处核实后报联盟学术委员会批准。

 

第四章 成果评审鉴定

第十一条 为保证课题研发的质量和水平,在项目计划任务完成后,由秘书处联系学术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召开项目鉴定会对成果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结项。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组根据行业发展现状和未来发展潜力对项目鉴定:

(一)评价项目研究成果的水平;

(二)评估项目研究预期效益和经济价值;

(三)提出项目成果推广和提升的建议。

第十三条 参加项目鉴定的专家学者及其他有关人员,涉及与本单位或本人有利益关系的项目鉴定时,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四条 课题研发项目通过鉴定后,或者成果推广项目需要通过联盟组织推广应用时,项目工作组各方应协商签署《项目合作协议》,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法规、科技政策以及合作各方分担工作量和贡献大小,参考《项目计划任务书》制定项目的经费使用与分成比例、知识产权权利分享和使用规则等,报秘书处备案,作为未来项目成果权利分享依据以及项目成果收益分配凭证。

第十五条 秘书处对通过鉴定的合作项目,根据学术委员会专家组鉴定意见,在联盟支持、指导和顾问单位的帮助协调下进一步向上级有关部门申报,争取获得市、省、国家级项目经费资助、表彰奖励、基金支持等。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秘书处对立项项目的进度、质量、成果和收益进行跟踪记录。对立项项目建立档案。需要长期推广应用的项目,秘书处协调联盟有关成员组织后续开发和推广工作,并继续实行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对联盟立项项目产生经济效益或获得市、省、国家经费资助或奖励的,获益方按诚信原则,向联盟秘书处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经费数额,并在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向联盟秘书处提交管理费用。

第十八条 秘书处对立项项目产生的收益(扣除规定投资设备款项)一次性提留管理费用,具体提留标准如下:

(一)项目经费小于50万,提留10%

(二)项目经费大于等于50万小于200万,提留8%

(三)项目经费大于等于200万,提留5%

(四)秘书处组织项目评审鉴定的经费按支出凭据从项目收益中报销,抵扣上限不超过2万元。

第十九条 秘书处管理费使用范围:

(一)秘书处日常办公开支;

(二)秘书处科技资料采购;

(三)联盟会议和专题活动支出;

(四)课题(项目)管理开支;

(五)基础科研开支;

(六)联盟宣传、推广、培训经费;

(七)其它合理开支。

第二十条 秘书处在项目课题研发和成果推广过程中,发现并经核实存在以下情况,应当向理事会申请撤销项目备案,对影响恶劣的项目发布公告:

(一)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二)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三)剽窃他人成果;

(四)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

第二十一条 项目合作过程中,合作各方出现矛盾分歧,按照先联盟内部协商后外部仲裁调解或法律程序解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深圳质量创新技术联盟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4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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