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发布五个标准文件,推动深圳标准社会协同共治
2015年12月14日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于正式公布深圳标准系列创新制度《深圳市团体标准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管理暂行办法》、《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深圳标准认证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标准标识管理暂行办法》等,分别围绕团体、深圳企业、认证及检测机构、政府部门、社会个人等在深圳标准制定中的权利责任进行规范,推动深圳标准的社会协同共治。《深圳市团体标准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管理暂行办法》于2016年1月1日率先实施,企业或团体可登陆www.szbz.org.cn深圳市标准信息平台进行自我声明公开。
《深圳市团体标准管理暂行办法》指出,团体应当在团体标准(团体标准包括社会团体标准和产业联盟标准)发布后且产品正式生产、服务正式提供前进行自我声明公开团体标准信息;鼓励团体制定并公布本行业需要公开的标准清单和标准关键指标清单,并指导企业完善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鼓励标准化专业机构开展标准对比、评价与咨询服务。鼓励团体以国际一流、行业最高为标杆建立行业先进标准体系,制定发布团体标准,增加标准的有效供给,以高标准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
《深圳市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管理暂行办法》明确,通过深圳标准自我声明公开信息平台,为企业和团体主动公开标准信息提供了一个自我展示和自我要求的途径,推动标准信息共享,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加强市场主体的自我约束和社会监督,督促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提供服务。该办法规定:企业、团体应当在产品正式生产、服务正式提供前,自我声明公开企业标准、团体标准。该办法实施后,原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全部改为自我声明公开,原企业标准的事前审查也将转为事中事后监管。
《深圳标准认证管理暂行办法》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将按照市场化的原则,推动第三方认证机构对相关产品或服务进行深圳标准的认证。办法特别规定: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产品检测试验,应当确保检测结论的真实、准确,并对检测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配合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进行有效的跟踪检查。获得认证的企业可以在认证的范围内在获证产品、服务上使用深圳标准标识。
《深圳标准标识管理暂行办法》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产品和服务通过深圳标准认证的,可以在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相关经营活动中使用深圳标准标识。深圳标准标识只能使用在与通过深圳标准认证相一致的产品和服务上,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深圳标准的标识和认证有效期一样,同时一旦产品或服务质量发生问题,就得暂停或撤销标识。对于产品和服务通过深圳标准认证的企业,在相关的经营活动中享有使用“深圳标准”标识的资格。引导消费升级。这套制度的建立,将推动深圳标准的社会协同共治,利用第三方评价和认证的方式验证深圳标准的先进性、真实性、有效性,加强政府和消费者的监督。
社会团体或企业联盟自行制定团体标准并声明公开后,其标准是否先进还得评定。《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管理办法》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指出,所谓的“先进性”,是指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团体标准的主要指标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或填补国内、国际空白。今后将对重点领域的产品或服务进行国内外标准比对分析,对企业和团体自我声明的标准开展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活动。
系列创新制度的实施,对我市全面推进大标准、大质量体系建立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全文刊载了深圳标准系列创新制度(见下文)。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相关部门还就企业关心的系列创新制度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一、《深圳市团体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相关问题:
1、深圳市团体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出台的背景?
答:深圳率先将深圳质量、深圳标准的大质量理念和大标准要求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领域和全过程。2010年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30周年之际,深圳鲜明提出从“深圳速度”到“深圳质量”转变,树立质量第一的理念,强化以质取胜的实践,坚定不移的走质量引领、创新驱动之路。2014年又提出要打造深圳标准、铸就深圳品牌、树立深圳信誉,来提升深圳质量。围绕打造深圳标准,深圳先后出台一批相关法规和政策文件,包括《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标准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2014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深圳标准构建质量发展新优势的指导意见》(深府〔2015〕1号)及其《行动计划》(深府函〔2015〕1号)。其中《决定》是深圳开展深圳标准建设法律基础文件,以立法的形式对深圳标准建设的总体目标、原则、内容及深圳标准制定授权做出了规定,《决定》里明确提出:鼓励社会团体和产业联盟,以国际一流、行业最高为标杆,制定发布社会团体标准和产业联盟标准,建立行业先进标准体系,以高标准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
《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提出的改革措施之一就是培育发展团体标准,要求在标准制定主体上,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标准,供市场自愿选用,增加标准的有效供给。在标准管理上,对团体标准不设行政许可,由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自主制定发布,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标准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的要求,推进《关于打造深圳标准构建质量发展新优势的指导意见》及其行动计划的实施,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制定出台了《深圳市团体标准管理暂行办法》,以规范深圳市团体标准管理,更好发挥市场作用,增加标准有效供给,以高标准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
2、什么是深圳团体,什么条件下可以制定团体标准?
答:团体是指在深圳市注册或登记的社会团体组织,或五家以上(含五家)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等组成的产业标准联盟。
团体标准包括社会团体标准和产业联盟标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制定团体标准:
(一) 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的;
(二)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但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3、开展团体标准时,是否需要坚持开放性?
答:需要。团体开展团体标准研制工作,应坚持开放性,广泛吸纳行业内企业、科研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积极参与。
4、团体标准建设鼓励发展的方向主要有哪些?
答:鼓励团体以国际一流、行业最高为标杆,建立行业先进标准体系,制定发布团体标准;鼓励团体积极探索标准与研发、标准与业务流程相结合的途径。鼓励团体将团体标准推广作为企业标准;鼓励团体标准转化为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者国际标准。鼓励团体制定并公布本行业需要公开的标准清单和标准的关键指标清单,并指导企业完善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鼓励标准化专业机构开展标准对比、评价与咨询服务。
5、制定、修订团体标准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答:(一)有利于提升行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产业化能力,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
(二)充分考虑最新的技术水平,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积极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团体标准;
(三)保证安全,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
6、如何进行团体标准编号?
答: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SZTT)、团体代号、标准顺序号及年代号组成,其编号规则如下:
其中深圳团体标准代号统一为SZTT,团体代号是团体的标识代码,团体代号应避免重复,顺序号为该团体发布团体标准的顺序编号,年代号代表团体标准发布的年份。
7、团体如何自我声明公开团体标准?
答:依照有关规定在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备案的团体标准应当通过深圳市标准信息平台自我声明公开,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后即完成标准备案。
8、企业是否可以将已声明公开的团体标准作为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
答:可以,但应当经团体授权并自我声明公开。
9、声明公开的团体标准是否可以删除?
答:为了保证标准自我声明的严肃性和可追溯性,声明公开的团体标准不可以删除。团体声明的团体标准,经团体复审后可以在深圳市标准信息平台自行废止,废止的标准在列表中显示时,会显示废止的时间;企业声明执行团体标准的,企业可在平台自行注销。
10、如何对团体标准进行监督?
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团体公开的团体标准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举报。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负责对团体自我声明公开的团体标准信息进行监督检查,并处理有关声明公开团体标准的举报、投诉。
二、《深圳市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相关问题:
1、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制改为企业自我声明公开制的背景?
答:我国在实施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制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一是一些企业对企业产品标准的法律责任理解出现偏差,认为企业产品标准应由政府制定,甚至出现了责任转移,造成责任不清;二是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在备案活动中管理不统一,一些地方存在事前审查的行为,弱化了企业在企业产品标准制定过程中的主体作用;三是政府“保姆”式的管理方式与基层标准化管理部门的能力和定位已不相适应。
由此,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自2014年12月起在深圳等七个省市率先开展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试点,目前试点已扩展到全国多个省市。深圳经过1年的试点,正式出台了《深圳市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管理暂行办法》,取消了政府对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进一步落实了企业主体责任,同时也符合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要求。2016年1月1日起,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全部在深圳市标准信息平台网上办理,不再受办公时间和地点的约束。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标准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五条规定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
2、深圳自我声明公开制度与其他地区比较有哪些特点?
答:(1)团体标准。在深圳市依法成立的团体制定的团体标准纳入自我声明公开范围。经团体授权后,企业可以采用已声明公开的团体标准作为产品或服务的标准。
(2)实名验证。企业、团体登陆深圳市标准信息平台进行自我声明公开需通过数字证书验证,确保是企业、团体的自主行为。企业、团体在线提交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全文及填报后生成的深圳市标准自我声明公开信息均加盖企业、团体电子印章,确保真实可信。
(3)事中事后监管。市市场监管局对自我声明公开的标准信息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自我声明公开信息,责令发布者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声明公开,并在深圳市标准信息平台公示公告区进行公示。同时,结合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对产品、服务不符合自我声明公开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理。
3、按照有关规定在省级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还需要在省级部门备案吗?
答:需要。因为广东省未实施标准自我声明公开,食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消防产品、保健品、医疗器械(Ⅱ类和Ⅲ类)、医药产品、软件产品、食品添加剂、农药、卫生杀虫剂、液体肥料、特殊化妆品、饲料添加剂(配合饲料除外)等十三类产品的企业产品标准仍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到省级主管部门办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不在我市标准自我声明公开范围内。同时,企业采用上述十三类产品的团体标准作为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的,也应当到省级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4、“备案制”变“声明制”会节省多少办事时间?
答: 以往,我市办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时限为5个工作日,直通车企业为2个工作日,企业工作人员至少要到办理窗口跑两趟。而采用自我声明公开的方式,一个操作熟练的工作人员几分钟即可完成材料上传,而且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
5、全面实施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后,将不再打印纸质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证书,企业如何向客户证明其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已自我声明公开?
答:企业可在深圳市标准信息平台一般标准专区查询其已声明公开的标准信息,点击相应的声明信息会弹出深圳市标准自我声明公开信息页面,企业可自行打印该页面信息。如企业申请了电子印章,该页面企业名称落款处会加盖该企业电子印章,并附有二维码,通过用手机扫描二维码,手机屏幕会出现该标准在深圳市标准信息平台声明公开的相关信息,该信息与企业打印出来的信息一致。
6、已公开的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团体标准发现有错误,怎么修改?
答:为保证发布数据的严肃性和可追溯性,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团体标准公开后不允许修改,只能废止。废止后,重新进行自我声明公开。因此,请发布者仔细核对相关信息后再提交发布。
7、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是否与标准备案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答:是的,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具有与标准备案同等的法律效力。《深圳市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企业标准、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后即完成标准备案。
8、声明公开的标准是否可以删除?
答:为了保证标准自我声明的严肃性和可追溯性,声明公开的标准不可以删除。企业声明的企业标准、团体声明的团体标准,企业或团体可以在平台自行废止,废止的标准在列表中显示时,会显示废止的时间;企业声明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团体标准的,企业可在平台自行注销。
关于印发《深圳标准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市质规〔2015〕17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快打造深圳标准,提升深圳质量,规范深圳标准认证活动,促进深圳先进标准的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及《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标准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深圳标准认证管理暂行办法》,并已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年12月14日
深圳标准认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打造深圳标准,提升深圳质量,规范深圳标准认证活动,促进深圳先进标准的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及《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标准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深圳标准认证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深圳标准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对申请认证的企业的产品、服务是否符合企业在深圳市标准信息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并经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通过后的标准以及相关技术规范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 深圳标准认证活动应当坚持客观独立、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是深圳标准认证的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管理深圳标准认证工作。
第二章 认证实施
第六条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深圳标准建设需要,推行产品、服务的深圳标准认证。制定和发布深圳标准认证产品和服务目录。
第七条 开展深圳标准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认证相关领域的资质。
开展深圳标准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将其相关资质信息报送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
第八条 开展深圳标准认证活动的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认证机构自行选择检测机构,并将检测机构的相关信息报送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
第九条 企业的产品、服务标准在深圳市标准信息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并经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通过后,企业可以自愿委托深圳市标准信息平台公布的认证机构开展产品和服务认证。
第十条 认证机构开展深圳标准认证活动,使用统一的认证规则。
认证规则由深圳标准认证联盟中的认证机构制定及联合对外发布,并报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深圳标准认证联盟由认证机构、先进性评价机构等单位组成,是深圳标准认证的技术支撑机构。
第十一条 认证机构受理委托后,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规定,安排产品检测,必要时安排工厂检查。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要求,根据产品特点和实际情况,采取认证委托人送样、现场抽样或者现场封样后由认证委托人送样等抽样方式,委托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检测。
产品认证的委托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产品检测试验,应当确保检测结论的真实、准确,并对检测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配合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进行有效的跟踪检查。
检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检测报告内容以及检测结论负责,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
第十三条 认证机构比对检测结果是否符合标准的要求,并对企业是否具有生产持续符合标准要求产品的能力进行评价,对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出具认证证书。
认证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第十四条 深圳标准认证证书和标识式样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制定。
获得认证的企业可以在认证的范围内在获证产品、服务上使用深圳标准标识。
第十五条 认证机构应当通过现场检查或者产品检测、市场产品抽样检测或者检查等方式,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有效的跟踪检查,确保企业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
企业提供监管部门相应时期内监督抽查合格报告的,认证机构可通过认可监督检验结果,减少或免于抽查。
认证机构应当对跟踪检查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第十六条 深圳标准实施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并定期向认证机构提交年度自查报告。企业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深圳标准认证条件保持情况;
(二)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等变化情况;
(三)获得认证产品的质量状况;
(四)获得认证产品的合格证书、标识和编号使用情况;
(五)行政机关对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情况;
(六)企业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企业应当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认证机构应当对企业提交的年度自查报告予以审查。
第十七条 认证机构发现获证企业存在不符合认证要求情形的,应当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认证证书。
第十八条 深圳标准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获得认证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申请重新认证。
第十九条 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结论变更的,或者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影响产品符合性时,获得认证的企业需要继续使用认证证书的,应当在发生上述变化后30日内重新申请认证。
第二十条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应当通过深圳市标准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获得认证的企业的相关信息,并提供公众查询服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认证机构和检测机构的行为规范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应当依法对认证机构和检测机构遵守前款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应当依法对认证机构和检测机构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认证活动、认证结果进行监督抽查,对获证企业的认证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对获证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第二十三条 认证机构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提交认证机构本年度工作报告,包括本年度从业基本情况、人员配置、业务状况、收费情况、内审和管理评审报告、质量分析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认证机构和检测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认证活动的,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依法予以查处;有不诚信行为的,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按照有关规定列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在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或者对获证产品的监督抽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将相关信息通报相应的认证机构;发现有不诚信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列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
认证机构应当根据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通报的相关信息对获证企业进行核查,对获证企业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认证证书。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投诉或者举报,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关于印发《深圳标准标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市质规〔2015〕1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深圳标准标识使用管理,建立有效的深圳标准识别与监督机制,提升深圳标准整体品牌形象,根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标准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我委制定了《深圳标准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并已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年12月14日
深圳标准标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标准标识使用管理,建立有效的深圳标准识别与监督机制,提升深圳标准整体品牌形象,根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标准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标准标识的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深圳标准标识,是指企业产品和服务经过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和深圳标准认证后所使用的认证标识。
第二章 标识使用
第四条 深圳标准标识由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向社会公开征集,经专家评审、公众投票等程序确定,标识式样与格式另行公布。
第五条 产品和服务通过深圳标准认证的,可以在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相关经营活动中使用深圳标准标识。
深圳标准标识只能使用在与通过深圳标准认证相一致的产品和服务上,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第六条 产品和服务通过深圳标准认证的,由企业按标识式样自行制作、印刷深圳标准标识。
第七条 企业使用深圳标准标识,图形必须准确、完整,可根据规定的式样,按比例放大或缩小。
第八条 深圳标准标识印刷在物体上,其底色不得影响标识的色样,不得透叠其他色彩和图案。
第九条 深圳标准标识的有效期与深圳标准认证证书有效期一致。
第十条 使用深圳标准标识的企业,应当在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报告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重新申请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和认证并获得通过,方能继续使用。
通过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的标准有修订的,企业应当重新申请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和认证,获得通过方能继续使用深圳标准标识。
标准先进性评价细则主要指标发生变动的,评价机构应当自指标发生变动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原申请标准进行复审,复审评价结论为“先进”并通过认证的,企业方能继续使用深圳标准标识。复审评价结论为“未达到先进性要求”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深圳标准标识。
第三章 标识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使用深圳标准标识:
(一)企业、团体修订已通过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的标准,未再次申请先进性评价和认证或申请先进性评价和认证未获通过的;
(二)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被撤销的;
(三)深圳标准认证证书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
(四)被暂停或撤销深圳标准认证证书的。
第十二条 企业未按照规定使用深圳标准标识的,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责令改正。
第十三条 未经深圳标准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深圳标准标识的,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关于印发《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市质规〔2015〕14号
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先进标准对增强质量竞争新优势的引领作用,建立并完善先进标准评价体系,确保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工作的科学性,根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标准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我委制定了《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并已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年12月14日
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先进标准对增强质量竞争新优势的引领作用,建立并完善先进标准评价体系,确保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工作的科学性,根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标准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评价机构对在深圳市注册的企业或团体所制定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进行先进性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先进性,是指企业标准、团体标准的主要指标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填补国内、国际空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是指评价机构依照本办法对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团体标准进行先进性评价的活动。
第五条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为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的管理。
第二章 从事先进性评价的条件
第六条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依法通过政府采购服务方式委托评价机构开展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工作。提供政府采购服务的评价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深圳市登记或依法成立;
(二)具有符合评价工作要求的组织架构、内部管理制度;
(三)具有十名以上专职标准化高级工程师;
(四)具有标准化研究、标准审查的能力和经验,参与过国际标准的制定修订;
(五)具有开展标准评价所必需的国外和国内标准数据资源;
(六)其他与企业产品和服务先进性评价所必须的技术条件。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评价机构名单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的程序
第八条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应当组织评价机构建立、完善深圳标准产品和服务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目录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对外发布,目录覆盖的产品和服务类别可申请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
第九条 评价机构应当根据目录制定评价细则,细则应当包含产品和服务主要指标确定程序、主要指标先进值、先进性判定标准、先进性评价程序。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评价细则进行评审。
评价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评价细则开展评价活动。
第十条 目录对应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在深圳市标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标准平台)一般标准专区完成自我声明公开后,企业或团体可自愿在标准平台申请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
按照相关规定属于省级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完成备案后,企业可自愿申请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
申请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评价机构应当自收到评价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评价机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价活动,形成先进性评价结论,并告知申请人。评价机构对评价结论负责。
第十三条 评价机构应建立和实施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保密管理制度、程序,确保对评价数据和评价过程中所获的信息保密。
第十四条 评价结论为“先进”的,评价机构出具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并作为申请深圳标准认证的依据。
评价结论为“未达到先进性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企业标准、团体标准通过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的,由评价机构在标准平台深圳标准专区(以下简称深圳标准专区)公开。
在深圳标准专区公开的标准的信息变更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信息的重新公开、变更和废止,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处理;
(二)先进性评价的复审结论为“未达到先进性要求”的,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应当在深圳标准专区删除公开信息。
在深圳标准专区声明公开的标准,企业、团体名称发生变更的,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应当废止以旧名称公开的信息,同时以新名称声明公开。
第十六条 通过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的企业标准首次申请深圳标准认证未通过的,企业可在6个月内再次申请深圳标准认证,仍未通过的,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应当在深圳标准专区删除相关公开信息。
团体标准通过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一年内无企业采用的,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应当在深圳标准专区删除相关公开信息。
第十七条 申请人对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向评价机构提出复评的申请;申请人对复评结论仍有异议的,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组织专家进行评价,专家评价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十八条 评价机构应当完整记录评价过程,评价资料归档留存并录入标准平台,保证评价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第十九条 评价报告有效期为三年,企业或团体应当在评价报告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申请复审,复审评价结论为“先进”的,评价机构重新出具评价报告。
复审评价结论为“未达到先进性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企业、团体应当建立有效的标准跟踪机制,主要指标先进值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修订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并重新申请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
评价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标准跟踪机制,主要指标先进值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修订评价细则,并对原申请标准进行复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评价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提交年度评价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应当包括本年度工作情况总结、评价过程、完成的评价业绩、机构人员配置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负责对评价机构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活动进行抽查。
第二十三条 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责令改正,并向社会公示;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评价机构资格,三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一)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或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的;
(二)评价机构专职标准化高级工程师在从事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三)评价结论被投诉并被证实有重大错误的;
(四)将评价工作整体转包的;
(五)未及时修订评价细则,并对原申请标准进行复审的;
(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关于印发《深圳市团体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市质规〔2015〕1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深圳市团体标准管理,更好发挥市场作用,增加标准有效供给,以高标准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根据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标准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团体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并已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年12月14日
深圳市团体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团体标准管理,更好发挥市场作用,增加标准有效供给,以高标准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根据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标准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团体,是指在深圳市注册或登记的社会团体组织,或五家以上(含五家)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等组成的产业标准联盟。
团体标准包括社会团体标准和产业联盟标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制定团体标准:
(一) 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的;
(二)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但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第三条 团体开展团体标准研制工作,应坚持开放性,广泛吸纳行业内企业、科研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积极参与。
第四条 鼓励团体以国际一流、行业最高为标杆,建立行业先进标准体系,制定发布团体标准;鼓励团体积极探索标准与研发、标准与业务流程相结合的途径。
第五条 鼓励团体将团体标准推广作为企业标准;鼓励团体标准转化为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者国际标准。
第六条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负责统筹管理全市团体标准工作,对团体标准进行引导和监督。
第二章 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
第七条 团体应当建立、完善团体标准制定、修订和定期清理工作制度。
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应当符合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
第八条 制定、修订团体标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利于提升行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产业化能力,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
(二)充分考虑最新的技术水平,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积极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团体标准;
(三)保证安全,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
第九条 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SZTT)、团体代号、标准顺序号及年代号组成,其编号规则如下:
其中深圳团体标准代号统一为SZTT,团体代号是团体的标识代码,团体代号应避免重复,顺序号为该团体发布团体标准的顺序编号,年代号代表团体标准发布的年份。
第三章 声明公开
第十条 团体应当在团体标准发布后且产品正式生产、服务正式提供前自我声明公开团体标准,具体规定按照《深圳市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企业采用已声明公开的团体标准作为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的,应当经团体授权并自我声明公开。
第十二条 经声明公开的团体标准的有效期为三年,团体标准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团体应当对团体标准进行复审: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产业发展方针、政策做出调整或者重新规定的;
(二)新发布了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的;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作了修订的;
(四)团体成员生产工艺或者原材料配方发生重大改变的;
(五)其他应当进行复审的。
团体标准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复审,复审周期不超过有效期,复审后应当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结论。
第十三条 团体标准经复审为继续有效且声明公开有效期即将届满的,团体应当在该标准声明公开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重新办理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逾期未办理的,该团体标准失效。
团体标准经复审为修订的,修订后团体应当重新办理自我声明公开。
团体标准经复审为废止的,团体应当在深圳市标准信息平台上声明。
第四章 服务与监督
第十四条 鼓励团体制定并公布本行业需要公开的标准清单和标准的关键指标清单,并指导企业完善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鼓励标准化专业机构开展标准对比、评价与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在团体开展标准活动中,要做好政策宣传和引导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团体公开的团体标准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举报。
第十七条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负责对团体自我声明公开的团体标准信息进行监督检查,并处理有关声明公开团体标准的举报、投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深圳企业标准联盟管理办法》(深质监〔2009〕167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深圳市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市质规〔2015〕1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提高企业与团体质量诚信意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标准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深圳市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管理暂行办法》,并已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年12月14日
深圳市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提高企业与团体质量诚信意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标准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我声明公开的标准包括注册地在深圳市的企业制定的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团体标准。
第三条 依照有关规定在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备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应当通过深圳市标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标准平台)自我声明公开,企业标准、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后即完成标准备案。
标准平台的管理办法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另行制定。
第二章 声明公开的主体、内容和渠道
第四条 企业、团体应当在产品正式生产、服务正式提供前,自我声明公开企业标准、团体标准。
第五条 自我声明公开的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名称、代号与实际一致;
(二)指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三)指标在现有条件下可以实现;
(四)检验方法可行。
第六条 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信息应包括标准信息、声明信息、产品和服务信息。
第七条 标准信息公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企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团体标准的,应当公开相应的标准名称和标准号;
(二)执行企业标准的,应当公开相应的标准名称、标准号、产品和服务的主要指标、检验方法等,也可选择公开标准全文;
(三)团体标准信息应当公开相应的标准名称、标准号、产品和服务的主要指标、检验方法等,也可选择公开标准全文。
第八条 声明信息包括产品和服务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与相关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以及标准实施后果和承担法律责任等信息。
第九条 产品和服务信息包括产品名称、品牌、条码、规格型号及分类等信息;服务名称、流程、方法等信息。
第十条 企业、团体应在线提交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全文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电子数据具有与纸质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企业和团体在标准平台一般标准专区(以下简称一般标准专区)自我声明公开企业标准、团体标准。
第三章 企业、团体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企业、团体应当确保公开的标准信息真实、合法,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对标准实施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声明公开的有效期为三年。声明公开后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依法作为质量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十四条 企业标准、团体标准经复审为继续有效且声明公开有效期即将届满的,企业、团体应当在该标准声明公开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重新声明公开。逾期未声明公开的,该标准失效。
企业标准、团体标准经复审为修订的,修订后应当重新声明公开。产品和服务应符合相应时段内声明公开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的要求。
企业标准、团体标准经复审为废止的,应当在标准平台上声明废止。
第十五条 在一般标准专区声明公开的标准,由企业、团体自行处理其声明公开信息的重新公开、变更和废止。
第十六条 在一般标准专区声明公开的标准,企业、团体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自行废止以旧名称声明公开的信息,同时以新名称声明公开。
第十七条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情况纳入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
第四章 服务与监督
第十八条 鼓励团体制定并公布本行业需要公开的标准清单和标准的关键指标清单,并指导企业完善企业标准。鼓励标准化专业机构开展标准对比、评价与咨询服务。
第十九条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在实施企业标准、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活动中,应当做好政策宣传和引导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负责对企业或团体自我声明公开的标准信息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企业、团体公开的标准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责令该企业或团体限期改正。拒绝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取消标准公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深圳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管理办法》(深市监规〔2013〕14号)同时废止。
关于实施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标准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深圳市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管理暂行办法》(深市质规〔2015〕15号),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注册地在深圳市的企业制定的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在深圳市依法成立的团体制定的团体标准、企业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团体标准应在深圳市标准信息平台一般标准专区(网址:www.szbz.org.cn)自我声明公开,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后即完成标准备案。原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和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事项停止办理。
二、2016年1月1日前完成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无需自我声明公开,企业产品标准有复审的除外。
三、企业、团体要认真按照《深圳市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确保公开的标准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四、我委将对自我声明公开的标准信息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深圳市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绝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取消标准公示。同时,我委将加大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力度,对产品不符合自我声明公开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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