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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年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 创建工作有关安排的通知
来源:国家质检总局网站     日期:2016-06-12  

关于2016年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

创建工作有关安排的通知

质检质函201631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为深入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2〕9号),推动城市将发展方式转到以提高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上来,全面提升城市发展质量水平,促进质量强国建设,2016年将继续组织开展“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范围

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直辖市城区、地级市、县级市(含县)等五类城市。

二、申报条件

(一)近三年未发生过区域性、系统性、行业性重大质量安全事件;

(二)政府高度重视质量工作,不断完善和加强质量发展的工作机制和机构;

(三)已开展质量强(兴)市活动且成效显著;

(四)不断提升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城市建设和政府服务等宏观质量水平,城市市民质量满意度较高。

三、申报数量

各个省(区、市)可向质检总局推荐1至2个城市。

四、工作安排

(一)申请创建工作安排。

1.动员部署。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直属检验检疫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做好本地区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活动的部署、宣传和动员工作。

2.组织申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直属检验检疫部门组织申报城市政府自愿填写《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申报表》(见附件1)。申报城市要积极向本市人大、政协汇报创建活动的安排和设想,并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做好监督和指导。经城市社会公示后,申报城市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递交《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申报表》。

3.初步审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直属检验检疫部门认真核实申报城市提交的《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申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对申报城市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向本地区质量强(兴)省领导小组(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4.推荐上报。各地质量强(兴)省领导小组(或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直属检验检疫部门初步审查情况形成推荐意见。于6月30日前,将推荐文件、推荐名单、《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申报表》等资料(包括纸质材料5份和电子版1份)送质检总局。

5.申述论证。质检总局根据各地质量强(兴)省领导小组(或省级人民政府)的推荐意见,委托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组织专家对申报城市开展“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 创建活动的可行性进行审查论证,结合城市申述论证情况,形成申述论证报告并报送质检总局。

6.同意创建。质检总局根据申述论证的结果,同意符合要求的城市开展创建活动并加强指导。

(二)提交创建计划工作安排。

1.分析质量状况。地方质检两局要推动和指导创建城市进一步明确质量在城市发展中的战略定位,客观把握城市发展质量的状况,深入了解市民对城市质量的满意程度等,并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创建计划。

2.上报创建计划。城市要在获得同意开展创建活动的3个月内制定详细的创建计划,填写《“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创建计划报告表》(附件2),并以城市政府名义送质检总局。

(三)申请验收工作安排。

1.开展创建。地方质检两局要积极推动和指导城市完成有关创建工作。

2.城市自查。城市应按照《“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考核验收细则》(附件3)的要求,开展全面自查。按照《“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市民质量满意度测评方案》(附件4)的要求,委托本地统计调查部门或第三方机构定期开展市民质量满意度测评,并编制报告上报城市政府。

3.预验收。创建城市自查需达到800分以上后,向本省质量强(兴)省领导小组(或省级人民政府)申请预验收。质量强(兴)省领导小组(或省级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参照总局验收方案,组织开展辖区内创建城市的预验收工作,并在城市和本省媒体上公示预验收结果,预验收应坚持问题导向,重在发现问题和不足,并向城市进行反馈。预验收结束后应形成预验收意见并提交《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预验收报告书》(附件5)。

4.申请验收。完成自查、通过预验收的城市应按照《“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验收工作方案》(附件6)和《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本底资料编制说明》(附件7)的要求,完成本底资料的编制工作,并向质检总局正式提交《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验收申请书》(附件8)和本底资料(纸质版两份,电子版三份)。

5.专家预评估。质检总局在收到城市的《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预验收报告书》及《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验收申请书》后,组织专家对城市上报材料进行详细审核和预评估。

6.现场验收。质检总局将综合城市自查、预验收、预评估等情况,确定现场验收安排。组织专家按照《“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验收工作方案》的要求,对城市创建工作整体情况及特色亮点进行现场验收,并形成现场验收报告。

7.公示命名。质检总局根据现场验收情况,组织进行公示,同意命名城市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

五、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确立质量在城市发展中的核心地位。要推动城市政府在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活动中,坚持质量为先的发展理念,同时要深入研究质量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关系,明确以质取胜的发展方向,提高经济社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质量发展长效机制。要推动城市深入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加强对质量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放、管、治”的质量提升格局,不断加强质量工作机构,有效确保质量安全,不断提升城市发展的综合质量水平。

(三)进一步推动全体市民共享质量发展成果。要推动城市政府在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活动过程中,把提升人民群众对质量的满意程度作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创建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听取民意、广泛了解民情,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质量问题,让质量发展的成果惠及全民。

六、联系方式

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

联系人:庞   李春敏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邮编:100088

电话:010-82262227  82262405 

传真:010-82260120

电子邮件:pangk@aqsiq.gov.cn  lichunmin@aqsiq.gov.cn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联系人:窦屾  彭剑虹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9区8号楼9层

邮编:100070

电话:010-83886489  83886480   83886053(传真)

传真:010-83886053

电子邮件:doushen@cqc.com.cn  pengjianhong@cqc.com.cn

 

附件:

1. 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申报表

2.“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创建计划报告表

3.“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考核验收细则

4.“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市民质量满意度测评方案

5. 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预验收报告书

6.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验收工作方案

7. 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本底资料编制说明

8. 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验收申请书

 

 

 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

        201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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